
南京顶级豪宅越城天地业主集体维权:花费2000万至3000万购房,却发现小区地下车库直连市政公用隧道,标志性大门消失,"私密封闭"承诺存疑。开发商与业主双方各执一词,争议核心直指销售告知是否充分。
2022
年
越城天地项目开盘,别墅总价
2~3
千万
别墅主力户型总价区间
2
条
争议市政隧道:饮马街+窑湾街
事件脉络
2026年10月25日
媒体实地探访遭阻,争议扩散全国
中国蓝新闻记者赴现场采访,被保安阻止进入,相关报道引发广泛关注。
2026年10月9日
开发商发严正声明,称已合规告知
南京盛香园发布声明,强调隧道系市政设施、已书面告知,并就大门移位作出解释。
2026年中秋节前一天
深夜通知隧道转为市政公路
业主称在中秋节前夕接到突然通知,饮马街隧道正式转为市政公共道路通行。
2026年8月
开发商发家书,告知大门位置优化
开发商通过《越城天地全体业主家书》公示大门保留并位移方案。
2019年12月
饮马街、窑湾街两条隧道正式开工
早于越城天地销售开始,隧道规划文件已列入土地出让条件。
2012年
区域规划已确定隧道下穿方案
《南京市越城天地及周边地块开发保护规划设计》完成,"下穿通行"写入控制性详细规划。
四大争议焦点
焦点一
地下车库直连市政隧道
饮马街、窑湾街两条下穿隧道与小区车库入口衔接,外部车辆可经隧道抵达楼栋周边。业主称地库出口就在隧道内,来往车流不断,存在安全隐患。
焦点二
标志性大门消失
销售期约7.5米高、9.5米宽的紫铜大门、铜狮、假山竹林,作为"五进礼序"第一进展示;交付后门体移走,原区域变空地与围挡。
焦点三
告知是否充分的核心分歧
开发商称已在《不利因素告知书》《房屋购买确认书》及沙盘中书面明示;业主称销售话术侧重展示"私密豪宅",书面提示是否足够显著仍有争议。
焦点四
会所配套承诺落空
部分业主称销售时口头介绍售楼处后期将做恒温泳池、健身房、宴会厅,实际成临时示范区,因未写进合同附件,维权缺乏直接依据。
a9a10大佬为何集体维权?? 南京越城天地,当初宣传的私密别墅,如今成拼盘小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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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方表态对比
业主方
购房业主群体
宣传为私密封闭豪宅,实际小区既无完整围墙也无永久大门;中秋节前一天突然通知隧道开通,属于"零告知";开发商口头承诺与书面文本存在严重落差。
来源:业主维权视频及社交平台公开材料
开发商方
南京盛香园/招商蛇口
市政隧道系政府拿地前统一规划,已在《不利因素告知书》《房屋购买确认书》及现场沙盘中书面明确提示;大门原为售楼处临时构筑物,经多轮沟通后予以保留并优化位置。
来源:2026年10月9日开发商严正声明
关键问题拆解
隧道是"政府的",告知义务是"开发商的"
开发商以"政府统一规划""代建移交"来强调隧道性质合法,这一说法有规划文件支持。但规划合法性与销售信息披露是两个独立问题: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要求开发商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影响购房决策的不利因素,而"书面提及"与"充分显著告知"之间存在法律灰区。
核心疑问:《不利因素告知书》是否明确写明"该隧道为市政道路,外部车辆可进入",还是仅以模糊措辞提及"市政设施"?
销售沙盘与合同文本之间的"认知落差"
现场展示的紫铜大门、铜狮、竹林作为"五进礼序"第一进大量用于营销,客观上强化了购房者对"私密性"的预期。若销售展示与合同文本传递的信息不一致,这一落差在法律层面是否构成误导性销售,是争议关键所在。
会所配套、大门形态若均未写入合同,业主维权将面临举证困难。
记者探访被阻,信息透明度存疑
中国蓝新闻记者实地采访被小区保安阻止,这一行为本身引发外界对项目信息透明度的质疑。目前南京市住建或市场监管部门是否介入调查,尚无公开信息。
事件能否推动监管部门介入,将直接影响业主后续维权路径。
法规边界
相关法规
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要求开发商如实披露影响购房决策的房屋及规划信息,明确告知周边市政设施情况,不得以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规避告知义务。
判定本案告知是否"充分",关键在于:《不利因素告知书》的具体表述是否让普通购房者能够预见"外部车辆可经隧道进入小区地下范围"这一实质影响,而非仅凭规划标注免责。
同类纠纷参照
规划设施代建与小区私密性冲突
近年多地高总价住宅项目出现"代建市政设施导致封闭性受损"类纠纷,典型争议点均集中于:土地出让文件公开可查是否等同于购房者已知情,以及口头销售承诺与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边界。
规律:书面合同外的口头承诺,在诉讼中胜诉难度极高
豪宅配套落差维权结果
从已有判决来看,若不利信息已载入合同附件或书面告知书,法院倾向于支持开发商;若销售展示材料与合同存在实质矛盾,业主胜诉概率相对较高,但举证负担重、周期长。
参考:裁判文书网"不利因素告知""豪宅维权"相关判决
业主可采取的行动路径
1
收集书面证据
调取购房合同、《不利因素告知书》《房屋购买确认书》全文,留存销售期宣传材料、沙盘照片及销售录音,核对书面表述与口头承诺是否一致。
2
向监管部门投诉
向南京市住建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投诉,申请对项目销售信息披露合规性进行核查,推动行政介入。
3
委托专业律师评估
就《不利因素告知书》表述是否达到法定披露标准,以及口头承诺的可举证性,委托房产纠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,判断诉讼或调解的可行性。
4
推动业委会成立
依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,形成集体决策机制,避免业主个体与开发商、物业单独博弈时处于信息和资源劣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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